| 姓 名 | 党志军 |
|---|---|
| 身 份 | 8·7漯河女法官遇害案凶手;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 |
| 罪 名 | 故意杀人罪 |
| 刑 种 | 死刑(立即执行) |
| 案件状态 | 已执行死刑 |
| 判决日期 | 2024-12-23(一审) |
2024年7月23日,承办法官王佳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党志军9384.89元。党志军因伪造证据虚增的损失未获满足而心生怨恨,经跟踪踩点,于8月7日傍晚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居住小区地下车库,持刀连续猛刺其心脏、肝脏等部位20余刀并切割颈部,致王佳佳(殁年37岁)当场死亡;作案后逃回家中服毒自杀未遂,次日凌晨被抓获。
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:党志军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遂,预谋报复、杀害依法公正履职的法官,犯罪动机卑劣,性质恶劣,手段残忍,社会影响恶劣,核准死刑。王佳佳后被追授“全国模范法官”“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”。判决结果: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(刑种:死刑(立即执行))。